台中市連姓與黃姓男子因多次在桃園機場禁航區內操作無人機,造成跑道暫時停擺,引發社會關注。然而,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兩人行為雖違反民航法規定,但未構成刑法所定「危害飛航安全罪」,最終判決無罪,並將案件保留上訴空間。
案件發生於去年6月至7月,62歲的連姓男子與35歲黃姓男子多次違規操作無人機,甚至造成桃園機場跑道暫停起降,引發飛航安全疑慮。桃園地檢署依民用航空法及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起訴兩人,指控他們未經民航局核准,持續違規進入機場周邊的管制紅區,嚴重干擾航空秩序。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不足以支持「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的構成要件,因此作出無罪判決。
根據警方調查,兩名男子在2023年7月25日被民航局無人機偵防系統偵測到違規飛行。當天上午11時54分,警方於桃園市蘆竹區攔停兩人車輛,並接獲民眾拾獲無人機後交付警方調查。檢方主張兩人明知禁航區範圍,卻刻意進行無人機飛行,涉嫌故意危害飛航安全,應依法懲處。然而,被告在庭審時否認有意危害飛航安全,辯稱僅為空拍取景或單純等候,並未掌控無人機飛行範圍,且無人機失控飛入禁航區屬非故意行為。
法官認為,兩人行為雖造成飛航風險,但根據民航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其他方法」的構成要件必須達到「強暴、脅迫」程度,僅以違規飛行不足以構成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法院進一步指出,該行為已被民航法視為行政違規行為,並可處罰鍰,應限於行政處罰範疇,因此無法援引刑法條文對兩人進行更重處罰。
該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支持判決者認為,現行法規對無人機管理仍存在灰色地帶,應透過修法明確界定飛航安全責任標準,避免刑罰過度擴張;反對者則擔憂判決將使違規行為無法有效遏止,對飛航安全形成潛在風險,呼籲檢方積極上訴,爭取更嚴謹的司法審查。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指出,無人機活動對飛航安全的威脅不容忽視,尤其像去年6月29日違規事件,導致跑道暫停起降,若無人機與航空器發生碰撞,將可能釀成航空事故或重大傷亡。因此機場方面建議強化相關法規,並引入更嚴密的無人機管控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學者分析,無人機技術發展迅速,現行法規和管理制度已逐漸無法跟上科技變革,尤其面對日益普及的民用無人機,政府需加強管理機制與技術監控手段,包括推動即時偵測與反制系統的建置,確保飛航安全無虞。此外,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罰應考量科技發展趨勢與社會風險,適度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應對未來挑戰。
目前本案已進入上訴階段,未來司法判決與政府應對措施將持續受到關注,社會大眾也期待在維護飛航安全的前提下,政府能推動更具前瞻性的無人機管理政策,達成科技發展與公共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