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灣某自媒體博主在兩岸的社群媒體平臺大放厥詞,假借兩岸統一的言論,聲稱要搭起兩岸和平橋梁等等,隨即透過直播與錄制影片公開向大陸網友暗示贊助或是要大陸網民支持他能夠賺錢,成立電視臺需要十億元等等言論,引起兩岸網友對於在社群媒體言論內容的爭議,也引發許多兩岸青年在以為發表政治內容就能讓平臺給流量成為網紅的錯誤認知,陸續引起臺灣青年在大陸抖音與小紅書及微信等平臺開設帳號當起自媒體博主的熱潮。
臺灣青年剛接觸大陸社群媒體平臺例如抖音小紅書等,往往會用在臺灣的發言方式留言點贊或者發表文章,但是兩岸的法律規定是有所不同,去年也有大陸女生嫁到臺灣之後因為沒有了解臺灣的法律規定,在臺灣的社群媒體平臺上公開以直播與短視頻影片主張武統臺灣等言論,遭到臺灣政府驅逐出境.這個情況的發生,其實是因為兩岸的法律規定是有不同的。
大陸對於言論的邊界(臺灣法律界稱為言論自由的界限)是有很清楚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些條文規定是臺灣所沒有的,臺灣青年如果以為網路是有匿名性而用酸民的習慣發言,輕則被賬號博主提告毀謗或者侵犯著作權遭到求償,重則可能會有觸犯大陸刑事法律,本文章先不探討發表政治性言論的管制,僅針對目前大陸對於社群媒體言論內容的法律規定進行整理。
以下詳細列舉大陸規範社群媒體言論相關法律條文與處罰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需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
(二)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這從根本上在社群媒體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下,劃定了要在法律允許的界限內,要求任何人在社群媒體上發言時不能突破此底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四)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一)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二)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四、《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一)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複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根據以上的整理,可以清楚看到,大陸對於言論自由是有清楚的法律條文的詳細規定,這體現大陸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是先有法律讓公民清楚知道,哪些是不可逾越的底線,與臺灣看似言論自由,但是基層執法單位目前常用影響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秩序等不明確的說法來你家查水表,是有所不同的。
建議臺灣青年無論在臺灣發表或是人到大陸,都應該對於自己的言論內容要有自覺自查的能力,不然,任何的違法行為在兩岸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作者:洪盛興
臺灣青年聯合會 融媒體中心主任
山西盛興學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25.10.15